用能权交易:绿色发展新亮点(2)

用能权交易:绿色发展新亮点(2)

进一步完善用能权交易制度

一是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逐步将节能量交易改为用能权交易。相对于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在事前控制、节能效益稳定和优化节能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渐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可以逐步取消节能量交易制度,结合地方立法经验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从浙江省的实践来看,用能权交易属于能耗总量控制型,并没有激励功能。国家层面用能权交易立法,可考虑设计激励机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参加自愿节能项目的用能单位,其自愿节能量经过审核,取得由政府部门授予的核定用能权,并可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核定用能权。

二是做好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衔接。一方面,做好用能权指标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衔接。用能权的初始分配仅仅是为重点用能单位设定节能义务的过程,应当以公平为原则,并且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相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为了控制排放单位对碳排放空间这一稀缺资源的过度利用,应当采取有偿分配。另一方面,做好用能权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的衔接。节能义务或者碳减排义务都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行为。鉴于燃料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之间具有相互换算的关系,考虑在《用能权交易管理条例》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中明确,用能指标与碳排放配额在履约方面可以按比例相互抵用。

链 接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42条中提出:“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用能权即能源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权,用能总量指标是用能权的权利载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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