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理念(2)

检察官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理念(2)

摘要:检察官保持客观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诉讼中应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

履职根本:证据说话理念

证据说话理念是指检察官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所提出的一切主张,都需以证据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办案实践表明,忽视证据这一履职根本,就很可能酿成冤假错案。我国近年来揭露出的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数与对证据把关不严有着密切关系。

证据说话理念是检察官从事检察职业、履行检察职责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首先,将证据作为裁量决定的依据。比如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作出立案、批准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等决定时都应严格把握法律所确定的相应证据标准。同时对提出的主张坚持用证据进行论证,比如对指控犯罪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责任,对依法抗诉承担论证原审判决错误的责任。其次,严格坚持证明标准,以法庭认定案件的证明标准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再次,切实遵循证据规则,按照证据能力、证明力和举证规则要求,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该补正的证据应及时予以补正。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最后,围绕证据规则特别是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强化诉讼监督。

精神品格:保持客观理念

检察官保持客观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诉讼中应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上升到精神品格的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坚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目标,客观公正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保持客观理念是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障。第一,在立场上的客观性。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遵循规律、维护真理。第二,在证据态度上的客观性。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上力求客观全面,全面收集、认真审查有罪、无罪的证据和罪重、罪轻的证据。第三,在审查决定案件上的客观性。严格依照证据标准和法律规定判断案件、作出决定,不能因单纯片面的追诉观而主观臆断、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第四,在实施诉讼监督上的客观性。尤其是要理性对待法院的判决裁定,对于确有错误、应当纠正的,及时实施法律监督,对正确的、其中甚至该意见与检察机关的原主张相冲突的,应积极予以支持。第五,在对待当事人诉权、律师执业权利上的客观性。尤其涉及检察权运行中影响和制约了这些权利的,该纠正的必须纠正,该救济的必须予以救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职权管控:监督制约理念

监督制约理念是指检察官在履行各项检察权力时必须接受监督制约。法律监督权同样是国家的强制权力,失去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从职权管控层面树立监督制约理念。

践行职权管控的监督制约理念,要求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不断完善接受监督制约机制。第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强化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内部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活动的纪律监督以及本级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要深入探索个案评查机制,通过个案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各类问题。第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体系。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接受律师、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第三,深化检务公开。适应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司法办案的新形势,把检察权运行依法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创新检务公开的方式,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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