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理念

检察官需要什么样的职业理念

摘要:检察官保持客观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诉讼中应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

对检察实践进行规律性总结,可以从职业宗旨、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履职根本、精神品格、职权管控等层面提炼出以法律监督为本源的检察职业理念。

现代检察制度源起于防止法官擅断的审控分离和防止警察滥权的侦控分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自始就由宪法确立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是其法定使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内核,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是检察职业理念的本体本源。对检察实践进行规律性总结,可以从职业宗旨、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履职根本、精神品格、职权管控等层面提炼出以法律监督为本源的检察职业理念。

职业宗旨:立检为民理念

立检为民的理念是指把切实维护人民的权益作为检察办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立检为民确定为检察职业宗旨,源于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的人民性。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代表着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立检为民的检察职业理念是检察机关人民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宪法和法律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以贯彻实施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首要标志,立检为民理念深刻蕴含着法律监督这一本源。检察官只有树立了立检为民的职业理念,才会在检察办案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通过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的权益。

价值取向:崇尚法治理念

崇尚法治就是检察官从内心深处高度认同宪法和法律,把促进法治作为检察办案的思维逻辑。法治即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规制公权、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而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手段,法治是目的,法律监督是保障。我国检察制度有关批准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的设计,都是围绕规制公权、保障人权而展开。以崇尚法治为检察职业的价值取向集中反映了检察官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逻辑,充分揭示了法律监督与法治的相互关系。

崇尚法治的检察职业理念,首先要求检察官无比信仰宪法和法律,切实以宪法和法律当作检察办案的准绳。同时忠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依法对侦查权、审判权等国家司法权力实行法律监督等;另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应当深刻认识到权利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检察官是否具有崇尚法治理念,直接关系到司法个案能否公正处理。在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行为准则: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是指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案件处理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精神和规定,还要让人感受到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突出表现为包括国家检察权在内的所有公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授予和必须依法定程序运行。强调程序正义是检察职业行为准则层面的理念,旨在促使检察官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司法办案必须严守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理念在检察职业理念中意义重大。检察权自身几乎都是程序性权力,立案、起诉、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是启动程序,而撤案、不起诉、不抗诉等均是终止程序。同时,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等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树立程序正义理念,首先要牢记既不能自我扩张权力、滥用权力、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又不能懈怠职责、玩忽职守。其次要培养程序自觉和程序自信,程序自觉就是指对法定程序的自我觉醒和觉悟,清醒认识到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使得法定程序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及其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程序自信就是对法定程序的本质和价值功能的深度认同,坚定追求其实现的信念和信心。最后要强化程序制裁意识。特别是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清醒认识到程序公正、程序法定的价值,将程序作为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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