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司法者职业尊荣感需要多方努力

强化司法者职业尊荣感需要多方努力

职业尊荣感是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因而感到光荣和自豪的心理情感。司法者的职业尊荣感强烈,就能以从事司法职业为荣,珍惜司法职业,愿意履行司法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有提高专业能力的兴趣、推进法治建设的动力、追求司法公正的激情和促进司法职业健康发展的热情。

反之,司法者如果职业尊荣感淡薄甚或缺乏,就很难产生敬业精神,正确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就会减弱,对司法实践活动就会产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的心态。这种心态会弱化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为民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法律的职业要求无法落实或不能持久,也就无法让民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的决心和承诺。不能让民众信任司法者,信服司法裁断,其后果必定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贻害社会。可以说,因左右着司法者的敬业精神和司法质量,所以司法者职业尊荣感,最终将对落实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局产生影响。

毋庸讳言,从种种现实情况判断,目前司法者的职业尊荣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促使司法者形成并强化职业尊荣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现实任务。

促使形成司法职业尊荣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高度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不仅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终局性功能,而且通过公正司法赢得普遍尊重、令人高度信服的威望。因为,司法权威与法律权威紧密关联,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善治良政的实际需要。司法树立起高度权威,才可以保证司法定分止争、维护权益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保证法律抑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司法者产生职业尊荣感的必要条件。

既然司法权威事关公共利益,因此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就不仅是司法职业自身的任务,也应作为社会建设的内容。需要通过全社会总动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使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民众都尊重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需要;尊重司法职业中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特点;尊重司法活动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重视程序等要求;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服从依法作出的生效司法决定。

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司法活动实施监督,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十分必要,但是需厘清对司法的监督活动与对司法的干预行为之间的区别,处理好监督司法权力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监督司法是为了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各类监督司法的行为应遵循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规定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而不是以指令代替司法者作出司法裁断。如果认识出现偏差,使监督司法形成命令司法、干预司法,就会事与愿违,导致司法者不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敢坚持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宪法要求和法治原则,最终损害司法公正,削弱司法权威。

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并因此使司法者产生职业尊荣感,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司法环境等客观条件。也就是说,应该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法治精神,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司法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社会氛围;营造维护司法者正当权利,使司法者不必顾虑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司法裁断可能使自己遭到不利境遇,因而能够公正司法的司法环境。因此,需要防止和纠正违背法治原则的不良现象,如权力干预司法,媒体舆论审判或借助人多势众对司法活动施加压力,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无视或侵犯司法者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不能科学地界定司法错误,等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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