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律师当法官 值得期待(2)

吸纳律师当法官 值得期待(2)

律师当法官改变司法生态

《办法》在选拔资格上,确立了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等几个方面的要求;在选拔方式上,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职级及待遇的原则;在改革目标上,要求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在中国司改的语境下,相比司法系统内的改革方案,中办印发的《办法》从政治高度确立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意义,更加清楚地透露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

从律师及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其意义并非仅在改变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实现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更在于强化司法者的权利视角。由于从业性质的差异,律师理解和运用法律,多从权利的角度切入,其职业出发点在于保障权利,实现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平衡。这样的视角更契合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要求。以这种视角理解和运用法律,无疑使刚性的法律在实际适用时,体现出更显著的权利时代的特点。

公平正义是抽象的价值原则,在当下中国,它必须通过个案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来落地,也必须经得起个体视角的评估和丈量。在那些集中反映了中国改革深层矛盾的案件类型中,比如征地纠纷、拆迁矛盾、环保诉讼、民告官,等等,需要习惯权利优先思维且能娴熟平衡权利冲突的法官执槌。这不但有利于保护个体权利,也有助于减少一系列诸如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后遗症和社会成本,不仅是一种法治选择,同样是一种经济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的打破壁垒,并不意味着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能自动“流入”,自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合理流动。近两年确有法学家在法院履新,但相比之下,北京、广州等地年轻法官离职做律师的案例所掀起的舆论波澜更大,并将法官薪资福利、发展前景和法治理想实现可能性等职业“软硬件”指标带出了水面。现在的这些指标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尚可,用来吸引律师精英、法学专家则远远不够。要让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实现职业化,吸引一个处于“塔尖”上的人才群体,显然需要更多后续改革。

从律师和学者中选任检察官法官,打开了一扇门。一旦实现门里门外有序流动、常态流动,很可能改变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生态,甚至改变司法生态。恰恰因为“开门”展现了这种预期,除了象征意义,其实际效果更值得关注。不妨向公众公开披上法袍的律师和专家的数量,以及其中的标志性事件,为这项改革提供进度表。

吸纳律师进体制 需要后续措施跟进

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能够增进职业之间的理解与尊重,尤其是在整个法律圈不同群体在舆论场出现话语割裂、立场分裂、观点撕裂的现实语境中。职业之间的互融、互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方立场的分歧乃至对立,促进共同发展。

可是,制度要照进现实,体制内要实现对体制外法律人才的吸纳,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打开吸纳之门,畅通吸纳之路;二是在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中,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让体制对体制外的人有吸引力。

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法院有过一些遴选律师当法官的尝试。遗憾的是,对于法院伸出的橄榄枝,律师们似乎并不“买账”。从实际情况看来,辞职当律师的“前法官”要比改行当法官的“前律师”多得多。这或许一方面在于法官辞职当律师,只要满了法定最低服务年限要求,随时都可以先当实习律师再转正;而律师要当法官更多需要等待偶发的遴选机会,吸纳之门并非常态开放。

另一方面,恐怕更在于在当前法律人才市场上,体制内和体制外确实存在价格剪刀差,同等能力、水平的律师比体制内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律师在体制外还更为自由,各种约束也少很多。而对比律师与法官等职业,要说职业尊荣感和所承受压力,可谓各有千秋、各有难处。很难讲,体制对于律师一定有吸引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这也将起到将不达标者排除在外的作用。

“梧桐萋萋,有凤来栖。”如今梧桐已然挺立,却似乎并未足够茂盛以普遍性地吸引凤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对法官与检察官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要求的落实,体制内的“梧桐”一定能够实现“有凤来仪”。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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