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2)

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2)

——亮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从2015年下半年起,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着手起草《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坚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经党中央批准,2016年5月1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不少意见。起草组在对意见逐条梳理、认真修改后,形成《条例》送审稿。6月14日、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通读《条例》可以发现,全文共13条,并不太长,注重简明使用,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并强调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终身问责”。第十条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此外,根据第六条规定,对不敢问责的也要进行问责,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条例》已经出台,问责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必将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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