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司法职业尊荣感左右着司法质量(2)

方工:司法职业尊荣感左右着司法质量(2)

——兼谈正确看待和处理监督司法权力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

●司法者不能被动坐等良好客观条件来临

良好的客观条件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不会自然而然自发产生,需要社会共同积极创造,其中司法者也是创造主体,应该积极作为。何况在减损司法职业尊荣感的诸多因素中,也有司法者自身的原因,如履职能力不强导致司法质量不高、道德修养不良出现司法行为不端、滥用司法权力形成司法腐败等。这都要求司法者不能被动坐等良好客观条件来临,必须负起责任,主动作为兴利除弊,积极维护司法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必须狠抓司法队伍建设不放松,从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的选人用人制度开始,全方位多措并举,保证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司法改革、业务能力等各方面建设都取得成效。以此促使司法者提高综合素质,做到坚定信仰,廉洁司法,敢于担当,文明办案,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力使司法公正体现到每一件案件上。

司法者增强职业尊荣感,维护法律的公正行为,是对司法宗旨和司法权威最生动有力的宣示,必会使司法活动的正面效果不断积累、扩展,使损害司法权威的不良现象逐步得到遏制和减少。此长彼消,就可以使社会法治精神得到弘扬,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司法权威得到强化。司法者越是敬畏宪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职业,保证平等对待每一名诉讼当事人、准确适用每一项法律规定、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越能使司法职业赢得社会尊重和支持,从而越能体会到职业尊荣感,得到事业有成的愉悦感,这是一条良性循环的路径。应该看到,强化司法者职业尊荣感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树立信心,不懈努力,目标一定可以达到。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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