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司法职业尊荣感左右着司法质量

方工:司法职业尊荣感左右着司法质量

——兼谈正确看待和处理监督司法权力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

学者·语粹

促进司法者强化职业荣誉感是一项主要任务。

司法者如果职业尊荣感淡薄甚或缺乏,就很难产生敬业精神,正确履职的使命感就会减弱,对司法实践活动就会产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的心态。

良好的客观条件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不会自然而然自发产生,需要社会共同积极创造,其中司法者也是创造主体,应该积极作为。

在司法者理应对司法职业抱有的积极健康的情感中,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有意义、有价值、有尊严,因而,光荣和自豪的职业尊荣感十分重要。毋庸讳言,目前司法者的职业尊荣感亟须提升,除了司法领域存在的某些不良现象可以说明外,还有一些司法者选择舍弃司法职业,也是例证。因此,促进司法者形成并强化职业尊荣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现实任务。

●司法者职业尊荣感左右着司法者的敬业精神和司法质量

司法者职业尊荣感强烈,就会以司法职业为荣,愿意履行司法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有提高专业能力的兴趣、推进法治建设的动力、追求司法公正的激情和促进司法职业健康发展的热情。反之,司法者如果职业尊荣感淡薄甚或缺乏,就很难产生敬业精神,正确履职的使命感就会减弱,对司法实践活动就会产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的心态。于是,让民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觉到公正的决心和承诺就无法落实,必会造成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贻害社会的后果。可以说,司法者职业尊荣感左右着司法者的敬业精神和司法质量,最终会影响到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正的大局。

形成和强化司法职业尊荣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高度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不仅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终局性权力,还有通过公正司法赢得普遍尊重高度信任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树立起高度权威,才可以保证司法活动定纷止争维护权益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保证法律抑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也因此成为司法者产生职业尊荣感的必要条件。

司法权威事关公共利益,因此,树立和巩固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职业自身的任务,也应作为社会建设的内容。为此,需要通过整体的社会动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使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和全体民众都尊重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等司法原则;尊重司法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需要;尊重司法职业中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特点;尊重司法活动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重视程序等要求,服从依法作出的司法决定。

●应厘清对司法的监督活动与对司法的干预行为之间的区别

在强化司法尊荣感的过程中,应该正确看待,避免出现偏差的一个具体问题是,社会必须以多种形式对司法活动实施监督,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但是也必须厘清对司法的监督活动与对司法的干预行为之间的区别,正确看待和处理监督司法权力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监督司法是为了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应有利于落实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规定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而不是直接指令或代替司法者做出司法裁断。

如果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活动,变异成为命令或代替司法者作出判断的行动,就是对司法的干预,就失去了正当性,会事与愿违,会妨害司法者坚持独立行使司法权、坚持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宪法要求和法治原则。最终会导致损害司法公正,削弱司法权威,不利于培育和强化司法者的职业尊荣感的恶果。

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还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司法环境等充分的客观条件。也就是说,需要在全社会营造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司法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的社会氛围,以及维护司法者正当权利,使司法者不必顾虑依法审理案件做出司法裁断却可能置自己于不利境遇,因而能够心无旁骛、聚精会神、一心公正司法的司法环境。因此,应该防止和纠正违背宪法和法律,不符合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的不良现象,如权力干预司法、媒体舆论审判或借助人多势众对司法活动施加压力、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附加以防控稳定风险为司法质量标准的考核方法、不能科学界定司法错误并合理追究错案责任、无视乃至侵犯司法者依法享有的职业权益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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