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谈判”之后,福利如何兑现?

“药价谈判”之后,福利如何兑现?

近日,国家卫计委在官网上公布了各地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的进展情况,截至7月21日,只有14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等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而根据谈判约定,只要相关省份未将谈判药品纳入至少一种医保类别,这些省份的患者就无缘享受国家药品谈判的“惠民福利”。这导致了,某些患者为了节约花费,不得不跨省去已落实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省份买药。(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倘若用一句话来概括上述新闻事实,那便是“国家谈判砍药价,仅14省份响应,患者被迫跨省买药”!由国家卫计委所牵头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在艰难取得一系列成果之后,却出人意料地于落地执行环节卡壳。众多省份迟迟不将谈判药品列入医保名录,卫计委和药企谈判所达成的“约定价格”,因此失去了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此一无比吊诡的局面,不仅让此前谈判的种种努力付诸东流,更是直接导致不少患者得继续承担不必要的高药价。

所谓“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简而言之,就是允诺特定药品进入医保名录,藉此换取相关药企降价让利的实惠。从理论上说,这本应是一场互惠共赢的合作。然而现实的复杂性,还是超过了各方的想象。值得注意的是,此番药品价格谈判的牵头主体乃是国家卫计委药政司,而落实谈判成果,却要取决于掌管着医保基金的省级人社部门。不难想见,这种跨层级、跨系统的“职能总动员”,势必会受制于部门壁垒以及利益博弈的掣肘。

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过程中,人社部门几乎毫无话语权可言;然而一旦谈判协议达成,人社部门却被要求接受“谈判药品进医保”,甚至还要付出动用医保基金真金白银的巨大代价——权利与责任如此不对等,也难怪不少省份的社保部门在此事上兴味索然。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此次国家谈判药品主要是乙肝和肺癌用药,而且都是高价药。基于此,多地人社部门担心一旦将之纳入医保名录,可能给医保基金造成过重的支付压力。而客观来说,此一担忧的确不无道理!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从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所牵扯的,乃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能协调,甚至是不同公众群体间的利益再分配。鉴于这显而易见的复杂性,各省在落地执行环节采取保守、审慎的立场或许也可以理解。可即便如此,“问题”终究要解决。相较于如今卫计委和人社部门相互拆台的局面,我们无疑更愿意看到,相关的公共博弈和政策探讨能够置之于台面上、以程序化的正规方式进行。

但凡各方都能出于公心、不带私利地参与其中,“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终究有望通往一个更好的结果。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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