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党内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许耀桐:党内监督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于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并确定将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等作为会议主要议程。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而实行党内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开展民主活动至少包含三个方面,即“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也就是说,在这三个方面中,“监督”成为最后的一道关口和防线。既然党内监督如此重要,那么就要下力气从理论上弄清楚并在实践上搞好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分为专门性监督和一般性监督

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党对党员的监督要严格一些”。为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开展党内监督。所谓党内监督,就是党在自身的组织架构内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规矩,相互间检查是否遵纪守规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通过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规矩并对违反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置。

党内监督分为专门性监督和一般性监督。专门性监督是指由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来进行。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党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如《监督条例》所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主要负责: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所谓一般性监督,是指由党内的全体党员参与的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都享有监督的权利,如《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主要有: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一般性监督虽不及专门性监督的组织严密性和规模效应性,但自身也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的特点,如更具广泛性、灵活性、及时性和经常性。

专门性监督是依靠着一般性监督,以一般性的监督为基础。以巡视检查为例,在巡视检查期间,巡视组可以很好地通过党员、干部的举报、揭发等方式,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之,一般性监督也不能离开专门性监督。一般性监督所提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违纪违规的重大问题,不能自行得到解决,必须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和专门的监督途径最终才能得到解决,使监督获得确认,具有权威性。党内监督,无论是专门性监督还是一般性监督,都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部署,开展监督活动。各级党委对党内监督的领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党内监督形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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