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司法改革的哲学智慧

丁国强:司法改革的哲学智慧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必须坚持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

在7月18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如何认识司法改革规律、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所作深刻论述,充满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体现了辩证思维、战略思维,为运用唯物辩证法认识和解决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首先,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也是破解矛盾的着力点。认识和化解矛盾是改革的切入点。孟建柱指出,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要针对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生动力。问题就是矛盾,回避矛盾、掩饰问题,非但无助于解决问题,而且也丧失了责任担当。只有抓实问题、开实药方,才能抓实改革。司改试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抓手,问题既是现状,也是改革的重点,只有让问题充分暴露,应对措施才能更加有效,顶层设计才能立得起来、站得住脚。从某种意义上说,发现试点问题与总结试点经验同等重要。通过试点,既要验证司改方案的可行性,又要发现司改方案中缺乏可行性、实效性的内容,及时加以改进。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只有从客观世界的实际出发,才能达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目的,才能科学决策、推进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提超越阶段的目标。”对于司法改革而言,不了解基层实际,不深入司法一线,生搬硬套、削足适履、刻舟求剑,就会陷入教条主义,要使主观世界更好地符合客观世界,就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一线司法的实际情况,科学把握一线司法的工作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司法运行的差异。司法规律蕴含于司法实践,改革需求来自司法实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这一基本国情是司法改革面对的最大实际。孟建柱指出,在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对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用立足实际搞改革,不嗜空谈,不放空枪。脱离实际的理论只能误导改革,不顾实际的改革最终难以成功。推进司法改革必须根据现实条件,科学制定改革目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促进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事求是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现实针对性贯穿于司改实践始终。每一项司改措施,都对应着体制积弊、现实痛点,使司改实践有的放矢、切中肯綮。不搞一刀切,就是区别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结合实际、针对实情推进改革。一刀切不仅是方法上的简单化、路径上的克隆化,说到底是形而上学。只有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辨证施治,改革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才能够良性互动,基层的创造活力才能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决策也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推进司法改革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把握好矛盾运动的变化特点。孟建柱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司法精英”与“平民法官”都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前者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定位,后者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基层需要的司法角色。司法是正式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基层司法中,司法过程往往是法、情、理融合的过程,单纯按照司法逻辑来处理,往往会陷入司法乌托邦。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平民法官有着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司法经验,以刻板的书面标准来苛求他们,将他们排除在法官员额之外,是对广大基层群众司法需求的盲视。中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说:“一个人没有社会常识,便是你读熟了古今中外的法律书籍,便是你再多得几个法学硕士、博士头衔,是不中用的。”基层司法在司法结构中的体量最大、分量最重,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也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平民法官”与“司法精英”并不是对立的司法角色,而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不同层面需求的司法角色,两者同样重要,不可厚此薄彼。司法职业特性说到底也是一种社会性。从社会性剥离出来的职业特性只能是水中月、镜里花。

第四,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孟建柱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要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整体效能。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是让司法权力运行回归司法规律,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统筹司法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各个方面,辩证对待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与职业保障、司法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的关系,通过总体设计、整体发力、系统推进,实现全局性、系统性改革,从而避免改革的碎片化、随意化。要坚持集中攻坚与循序渐进的有机统一,把总体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将局部改革和整体改革有机联系起来,将司法改革与国家治理领域的其他改革同步进行、良性互动,使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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