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民告官 能见官”成为新常态(2)

期待“民告官 能见官”成为新常态(2)

让官员应诉不再是新闻

“民告官,难见官”,这是行政诉讼中的常见现象。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明确规定,不仅有助于诉讼审理,更有助于激发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一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就积累于每一起司法案件传递出的公平正义中。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显现了权力机关与普通百姓平等对话的姿态,也是在以看得见的方式证明:没有法外之人,也没有法外之“官”。应答与辩护,同样是一个权力行使接受法律检验的过程:胜诉了,让人知道法律的界限所在;败诉了,则可倒逼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当然,将人硬“架”上法庭也并非这一规定的本意,以此引导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才是初衷。细数起来,负责人应诉并非新鲜事,此前一些地方的探索效果不彰,让政策善意无处安放,原因恐怕绕不开两点:一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放不下架子,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出庭应诉的能力,只好做一只“埋头鸵鸟”。如今,前有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后有最高法的详细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想“躲猫猫”是不行了,必须及时解开思想扣子,练好“应诉”这门硬功夫。在法治社会,打官司不丢人,“民告官”不意味着官民对立,而是说明公权力在行使中出了问题,诉讼何尝不是一次政府与群众的有益互动?

也要看到,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更多是破解当前“民告官,难见官”现象的应时之举。倘若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真正成熟起来,认真对待每一起诉讼,至于究竟是“一把手”出庭,还是“二把手”出庭,抑或是普通工作人员出庭,都没有本质差别。行政机关的工作庞杂繁复,老百姓的诉求五花八门,倘若每起诉讼都要负责人应诉,恐怕再多领导干部也不够用。看待这份新政,我们还得多一份平和与理性。

行政诉讼“能见官”只是个开始, 随着改革举措的不断出台,司法工作必将愈发完善。等到“一把手”出庭不再是新闻,不再影响人们对司法与行政机关的信任时,法治就真正大步前进了。

“民告官”有法又有罚依法行政再迈一步 

行政诉讼,被人们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是长久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或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惯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为法律义务,其目的就是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而此次最高法发文明确“民告官”案官员不出庭可建议严处,再次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民告官”不但有法,还有罚。《通知》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同时也有利于彰显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

当然,对于“民告官”案件,能否“见官”并非关键,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行政机关对案件是否重视、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能否不受干扰。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部委及其他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公权力以行政诉讼中有序、谦抑和文明的形象进入人们视野,正是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一年多,施行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普遍增强,出庭应诉能力普遍提升,出庭应诉率较之以往明显提高。全国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稳步上升。上海市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59人(次),同比上一年上升67.2%;山东省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37人(次),同比增长4倍。各地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级别也相应有所提高。

回顾行政审判的历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浙江一个农民把县政府告上法院,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而现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基本上都当过被告,有的当被告已经成为‘家常便饭’,还有的因为败诉的案件,改变了相关的行政决策和执法机制。这就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会逐渐转变观念,不再把“民告官”视为对立面、避之不及,而是以一种更开放的心态积极面对,把它当作是政府与公民沟通的有效平台,把握好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与平衡,切切实实地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这才是人们的最终期许。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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