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务”需“放”“管”有度

“购买服务”需“放”“管”有度

近期,一则某地医院把科室外包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应,让“购买服务”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将涉及公共服务的非核心职能以公开招标方式交由专业组织承担,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政府从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服务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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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是新时期政府多元化完善公共服务的一种创新。一方面,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帮政府“瘦身”,也是推进“小政府大服务”的有益尝试;另一方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用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既能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又能适应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群众三方“共赢”。

然而,个别地方在“购买服务”的时候,存在理解“跑题”现象。有的在“购买服务”前缺乏对本地公共服务需求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除了把行政工作中急需提供技术性服务的部分“包”出去外,有的居然把自身科室连同职能也“包”了出去;个别地方把“购买服务”当成“甩包袱”,“一包了之”,一“包”任之,未能有效落实监督责任,当起了“全职房东”,偏离了买服务是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更加优质公共产品的“本意”。

“购买服务”不等于“变卖责任”,不意味着可以“权力偷懒”。个别地方把购买公共服务的好经“念歪”,不但浪费了财政资金,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导致了群众存在“内幕”的质疑。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购买服务”也必须做到“放”“管”有度,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  

“购买服务”要弄清楚政府该“放”什么。政府肩负着社会“兜底”的重要责任和实现群众福祉的重要使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切忌决策“盲目”和“随意”,应该科学合理划分购买服务的“领域”,厘清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政策法规形式划定购买服务的“红线”,实行“有限购买”,防止个别地方借购买公共服务之名,行向社会甩“包袱”之实。

“购买服务”要弄清楚政府该“管”什么。“购买服务”的前提是群众认可、满意,政府兜底是底线。应通过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引入独立第三方监管,加强群众、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反馈和全程监督;通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实行综合考核评价,切实解决好“谁来监管”“如何考评”的问题,确保公共服务“买之为民、方便惠民”,使购买服务回归“服务公众”的本意。

群众利益无小事。唯有用对用好“购买服务”,落实“放”“管”有度,才能把购买服务这块“好钢”用在刀刃上,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效率,持续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真正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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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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