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治国理政的智慧,借鉴人类一切先进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解决中国法治问题,探索中国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于在法学领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法学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支撑性的学科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法学中扮演主流意识形态和方法论角色的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这一理论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思想,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江泽民同志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关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关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理论,等等。这些思想虽然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又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对法治认识的逐步深化,对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始终起着引领导向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把法律现象放在整个社会结构、阶级结构中来理解。他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他把法放在社会的阶级结构中,提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学流派的最重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集中体现在我国法治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关系,法治与党的领导关系问题上。法治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的。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之上,它的全部使命都在于维护和调节这个制度。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这些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之上,反过来又服务于这些制度,维护和调节这些制度的运行。从法治政治属性的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不同,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不是抽象的口号、空洞的条文,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全部法律的灵魂。如果把国体与法律条文割裂,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就等于抽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魂,就分不清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的性质是什么,甚至会本末倒置,把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我国法治的蓝本,从而侵蚀和瓦解我们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法治的社会基础是什么,法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我国法治理论是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原则问题。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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