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原义

“诚信”的原义

“谁还相信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失信现象,学人做出如此叩问。诚信,自古就具道德意境。在“人之初,性本善”的预设中,传统诚信承载着“义”的重担。特别是在形成儒教伦理以降的封建社会,诚信始终发挥着规范人们行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作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的构成,诚信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亦是封建礼法的重要渊源。

特别是在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今天,从语源的角度解析诚信,吸纳合理的传统成分,必将有助于探寻切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在中国传统诚信观中,“诚信”通常被视为伦理学意义上的完整范畴。然而,“诚信”最初并非一个完整的独立概念,它由“诚”、“信”两个独立的语词演化而来。在古语中,“诚”、“信”、“忱”、“直”、“质”、“忠信”等语词都是表达诚信的基本概念,但重心又有所不同,就“诚”、“信”而言,前者强调理性个体的内在修为,“诚”是正心修身、齐家治国的根本;后者则是一种关系的表述。

从“诚”、“信”的词源和意境上考察,两者存在紧密的联系和细微的区别。在最初意义上,两者都起源于对鬼神的敬畏,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神秘色彩;在社会意义与现实层面,两者都与政道相合,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基础,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个体发展层次,两者都是德性修养的重要目标和追求,是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传统上,“诚”被视为道德修养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主要指称个体的内在修为,与他者关联不大,是单向的要求;而单独一方则不能称之为“信”,人际关系或治理国家的诚信态度都有一定的对象指陈,相对他者,自身才可称为“信”,“信”着重于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秩序,是双向或多向的要求。这种差别并未割裂“诚”、“信”的关系,恰是两者关系的另一种体现:即“信”以“诚”为基础,只有个体修养达到一定程度,在与他人相处或治事理政中才能秉持“信”的态度;“诚”给“信”加上了个人的、内在的限制,而“信”给“诚”加上外在的、关系的限制。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裂。

正是由于“诚”、“信”具有的内在一致性,“诚信”一词才在文本中出现并得到广泛运用,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可。在《商君书·靳令》中,“诚信贞廉”与“礼乐、诗书、修善孝悌、仁义、非兵羞战”并称“六虱”。但商鞅并没有忽视诚信在施政中的作用——“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此外,商鞅亦特别强调赏罚有信的法律诚信,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在治理国家的律令和措施中,“诚信”被作为重要的技艺和手段,成为国家强大繁盛的重要支撑。正是由于上述措施,以及商鞅“南门立木”的行动宣誓与激励,“诚信”才在感同身受而非抽象的具体情境中迅速普及,成为人们接纳的重要理念。经过先秦思想家们的提炼,“诚信”由注重“修身”的品德要求上升为重要的诚信思想,成为人们的理念共识。这种特定时期的价值判断,最终成为传统文化的圭臬和精华。

汉代,许慎将“信”归入“人部”,在《说文·人部》中讲道:“诚者,信也”;“信者,诚也”。“诚”、“信”两词已经可以互训。在这部早期字典中,“诚”、“信”通用是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反映,表明社会已经接纳“诚信”思想,两者区别已不是人们在意的焦点。从知识真理性角度来看,“诚”、“信”的相近意境虽不能掩饰两者的差别,两词通用却已成社会生活常识。同时,这也衍生出“诚信”的最初意境:诚实不欺、真实无妄、真心实意、信守诺言。

古代思想家们关于“诚信”的认知与运用并未局限在单一维度,在实际运用中“诚信”存在多维之义。首先,“诚信”表达诚实、不欺之意。这最早来源于人们对鬼神的敬畏和虔诚。其次,“诚信”表达履约践诺之意。汉代大儒董仲舒对此作了精辟的界定——“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最后,“诚信”表达相信、信任之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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