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章发展看党内监督的演进

从党章发展看党内监督的演进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探索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内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和丰硕成果。

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规则和纪律约束,每一条都凝结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从党章发展来看,党内监督的要求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具体,指导着党内监督实践的发展。回顾历史,梳理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党内监督在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对于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章中的党内监督

我们党把党内监督作为建党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成立之初就将其鲜明地写在纲领中,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断地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督理论体系。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其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有2 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些条款从建党理念出发,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监督方式等基本要素,奠定了党内监督的基础。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随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通过了3个党章修正案。这一时期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五大党章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二是逐步建立党的组织原则,包括上至党的总书记下到基层支部,把党组织和党员都纳入了监督范围,为党内监督奠定组织基础。四大党章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之处,设一通信员,属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属于中央”。三是建立党内专门监督机关。五大党章规定党内专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能是“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共五大首次选举成立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8年6月至7月,党的六大在莫斯科召开。此次党章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一是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二是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做定期的报告;三是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些原则体现了党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化,有助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但六大党章取消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省、县市三级,其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

1945年4月,党的七大党章对党内监督的历史性贡献主要有:一是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合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二是确立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规定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三是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明确党员有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四是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党内监督

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们党在执政环境下对党内监督进行摸索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遭遇挫折,经验和教训并存。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与七大党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一是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规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它的党员必须经常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教育自己和人民”。三是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并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

党的九大、十大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两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深受“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影响,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其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甚至出现倒退,如删除“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废除了党的监察机关的合法地位。九大、十大党章虽有一些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但由于没有健康的组织生活和健全的体制机制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由于受历史局限和“两个凡是”的影响,通过的党章未能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但却从制度上推动恢复党内监督体制机制。一是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规定“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是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党员的义务,要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三是要求党的委员会要接受监督,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四是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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