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2)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2)

——各级纪委纪检组运用“四种形态”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运用“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今年4月,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原纪委书记邱永乐在开展村级党风廉政巡查时无意中获得“线索”——石壁村委林某,正在忙着筹办女儿的婚宴,拟宴请40桌。邱永乐赶紧和村支部书记约谈林某,可林某却急红了脸,认为自己只是在家热闹热闹,没有大操大办,而且农村遇喜事相互宴请很正常。

邱永乐拿出上级纪委下发的两份通报文件,用两起干部为子女大操大办婚宴受到处分的案例“现场说法”,林某一下子明白过来,主动调整了安排,并感慨说“要不是组织及时提醒,这回真要为了‘面子’,挨了处分了!”

红脸出汗,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在很多地方,咬耳扯袖不仅成为常态,内涵还不断得到丰富。

为了使更多干部远离红线,贵州省探索“精准约谈”,分别针对“四种形态”表现形式将约谈分为四类:预防提醒、警示询问、惩戒问责和问责处分。仅今年1月至9月,贵州共有3834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清了问题,放下多年背负的沉重包袱,表示今后一定加倍努力干事业,更加忠诚于党。

为了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少单位在运用“四种形态”时注重宽严有度、严格执纪。

据驻中宣部纪检组介绍,运用“四种形态”时,对对抗组织审查、思想顽固的个别干部,予以加重处分;对能思想认识到位、主动说清问题、改正错误、迷途知返的同志,依规依纪给予从轻处理。

例如,一名干部存在公款旅游行为,驻中宣部纪检组组长傅自应亲自对其进行约谈。考虑到该干部情节较轻,能在组织掌握情况之前主动承认错误,主动全部退交相关费用并作出深刻检讨,决定不给予纪律处分。

专家指出,“四种形态”摒弃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二元思维定势,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遗患、也不一棍子打死,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四剂良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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