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4)

七、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四)强化人大监督作用。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纲要》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代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对《纲要》实施的推动作用。

(二十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发布《纲要》实施进展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更好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纲要》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智库等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监督作用。建立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监督《纲要》实施的有效机制。

(二十六)加大督查力度。围绕《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及“三个重大”,强化联合督查和信息联动应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内容,建立《纲要》实施专项督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十七)加强规划实施考核评价。强化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及专项评估结果的运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差别化、可操作的考核内容及权重。探索将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挂钩。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纲要》全面顺利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明确实施责任、创新实施机制、狠抓规划落实,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开创发展新局面,确保“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坚决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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