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工:莫要误解了公检法的“互相配合”(2)

方工:莫要误解了公检法的“互相配合”(2)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实施“互相配合”的具体做法应该是,司法者从维护法治权威,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的目标出发,切实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排除任何非法干扰,只服从法律。做到前一程序的司法活动要为后一程序的司法审理提供做出公正结论的条件,并互相制约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错误。如,积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程序中前一司法机关向后一司法机关移送案件证据时,既要移送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移送无罪、罪轻的证据;前一程序的司法者对后一程序的司法者有关补充证据、查明事实的要求,必须认真、及时地开展工作;为保证司法质量,各机关既要对其他机关的不当做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也要认真对待其他机关的意见。同时,各机关还应互相促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积极履职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律师是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受益者、支持者、追求者和参与者,对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司法机关“互相配合”的举措既享有发言权,也享有监督权。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积极行使执业权利的行动,对司法者正确理解和实施“互相配合”,维护法治权威,保证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司法者应该视律师为建设与捍卫法治,维护社会正义的诤友、益友,对律师就案件阐述的意见和观点,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

保证司法者准确理解和执行“互相配合”的要求,除了应有符合法治原则的理念认识,还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应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促进良好制度的建设、完善和巩固,以制度的力量兴利除弊,祛恶扬善,支持、保护、鼓励司法者强化正确理念,视公正为司法最高追求,视无冤为司法最高境界,从而坚守职业操守,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作者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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