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加大改革力度 加强党内监督

许耀桐:加大改革力度 加强党内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认真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大党内监督力度,提升党内监督水平。那么,认真学习“条例”,要弄清楚党内监督是怎么提出来的?党内监督的作用是什么?党内监督应该如何深化改革?

党内监督的由来发展

党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必须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只有通过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规矩并对违反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置。

早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思想便被提出来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监视”一词,就是监督的意思。1864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二国际)撰写的章程和条例中,强调了总委员会具有一个基本功能,即“加以干预时能一致行动”的党内监督功能。显然,“加以干预”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功能,与共产主义者同盟所作的“加以监视”规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随着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党内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并得到广泛、有效的贯彻执行。1917年7月,苏共中央委员会建立了中央检查委员会。1921年3月,苏共十大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代表大会负责。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等现象作斗争”。1922年3月,苏共十一大又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也加大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建设。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制度。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党的八大进一步加强了党内监督制度。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不幸的是,“文化大革命”使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中央监察委员会于1966年底陷入了停顿状态,1969年1月更遭致撤销,党的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也都取消了设立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党内监督的机构和制度不复存在。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党内监督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和不断改革完善。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决定恢复建立党的各级纪委。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内监督工作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组织基础。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设置、职权、任务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突出了党内监督作用。2003年 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它作出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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