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2)

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2)

摘要: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是我们党针对当前党的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切实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重要意义。

增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主体意识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根据党章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党员有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员民主监督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积极发挥党员民主监督作用,首先要增强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主体意识。

深刻认识党员民主监督的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成效空前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够,存在着党员民主监督弱化、缺失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愿监督。一些党员对于党员民主监督缺乏正确认识,把监督工作看成是党组织、纪检干部和上级领导的事,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二是不能监督。党员知情权在有些情况下未得到很好落实,普通党员对相关信息掌握得不全面、不充分,难以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不敢监督。不少党员担心监督之后会遭受打击报复,对于许多违法乱纪行为选择视而不见。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的工作的主体和党的建设的主体,当然也应当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要求全体党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意识,不做被动者、旁观者,积极履行党员民主监督责任。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不仅自己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且主动监督他人的行为,特别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把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真正记在心中、扛在肩上。

认真履行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全体党员都要深刻理解、认真执行这些规定要求,不回避矛盾问题,不惧怕风险困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好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依纪依法进行。一是党员反映、批评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出于公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团结同志。二是党员民主监督应当通过党内正常途径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私下散发匿名信等材料,不准诬告陷害。三是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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