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准确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摘要:特别是对于党外监督发现的党组织、党员或者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党内监督要及时启动快速介入程序,第一时间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更好地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2003年党中央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改进和完善,是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监督经验的深刻总结,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明确和细化监督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比,在内容、结构等方面有很大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亮点:

主题更加鲜明,处处体现党章的精神和要求。党章是我们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是指导全党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他特别强调:“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来制定的,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将“遵守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列入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条例》与党章的浑然一体、系统配套,更加突出了对党章的尊崇、贯彻和维护。

内涵更加科学丰富,是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条例》深入总结了党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妥善保留下来,还结合党内监督工作实际做了必要的改进和创新。比如,改进和创新了巡视制度,主要有四点:第一,增加了时限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第二,明确了巡视对象和范围,即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第三,拓展了巡视内容,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列入巡视“菜单”;第四,提高了巡视要求,“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查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另一方面,《条例》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集纳了一批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比如,《条例》明确提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提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表述;增加了“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内容,彰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的建设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更注重问题导向,聚焦难点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党内监督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针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我们党认识到自身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造成的。因此,《条例》更加注重问题导向,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从顶层设计角度织密制度笼子,严防出现“灯下黑”问题。比如,明确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更加注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更加明确和细化各个监督主体的党内监督责任等,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营造良好党内政治生态。“严是爱,松是害。”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全党自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本身就是对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最大保护。《条例》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既是“紧箍咒”,又是“护身符”。一方面,《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约束性规定,体现了权和责的一体性,明确了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严格践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另一方面,《条例》充分保护党员、干部的正当党内权利,出台了一些激励性、保护性规定,明确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等等。这些规定,能够充分调动党内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抓住“关键少数”,突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容易产生示范效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内政治风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官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违法犯罪,产生了严重的“破窗效应”,败坏党风政风、污染政治生态,影响极其恶劣。周永康、薄熙来等“大老虎”违法犯罪的案例,凸显了过去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缺失。因此,《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明确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特别是首次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对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党内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党内监督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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