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需要在创新中保护,在保护中创新。改革开放近40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框架,但总体看仍不完善,尤其是产权制度创新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新要求,产权制度仍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创新。深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不仅要巩固过去产权制度创新的成果,还需要为产权制度创新提供严密的法律依据。
突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保护的制度创新。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平等保护,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前提。新阶段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等领域面临着的各类隐性壁垒,涉及到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等新矛盾新问题。《意见》指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这就需要适应新形势扩展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相关体制创新。例如,尽快在服务业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使社会资本能够和公有制资本一样顺畅进入服务业领域,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增强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
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又有利于使广大知识分子能够凭借自身的知识资本成为中高收入者。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加快科研体制的配套改革创新,在有效界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上形成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的衔接。
《意见》提出,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在现实中,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曾受到多方面的质疑。这就需要尽快确立共享发展理念,形成社会共识,细化具体的改革方案,积极推动改革创新试点,在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的体制机制上取得突破。
突出土地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阶段,土地产权涉及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意见》明确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保护的良好预期。与此同时,考虑到使广大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并激励现代农业发展,还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出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模式,需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明晰界定和保护各类土地产权形式,并由此形成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权收益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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