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2)

杨耕: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2)

社会主义社会:消除阶级差别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不公

当然,任何一种公平都是相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是一个绝对的“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公平问题。其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分配公平是以默认劳动者个人的能力差异为前提的,这实际上也就默认了劳动者不同的能力是“天然特权”。然而,市场经济对这些具有不同能力的劳动者使用的却是“同一尺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同一尺度”只是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强度和价值含量来分配劳动产品,而不考虑不同劳动者的不同需求,不考虑所分配的劳动产品的多与少,收入的多与寡,由此导致“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马克思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这种由“天然特权”所导致的收入差别,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先富起来,这就形成了个人收入和在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差别。

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建构的公平不是消除所有的社会差别,而是要消除阶级差别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公平的核心和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消除所有的社会差别,而是消除阶级差别,消除由阶级差别导致的在权利上、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社会公平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规范和权利,公平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结构中的收入差别、财富不均“这些弊病”“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由此否定按劳分配本身的公平性,不能由此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我们应当也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财富不均的问题,通过政府调控、制度保障,特别是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解个人收入、加强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但是,面对这样一种“天然特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收入差异、财富不均,我们不能“杀富济贫”,强行拉平收入差距,人为地实现“均富”;不能“给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以无条件的照顾,或者“给强者以不利条件”,由此来扼制劳动者个人能力的差异,以达到所谓的公平优先;也不能否定人们合理、合法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要求所有人都超越自己的基本利益去追求道德崇高,以达到“均贫富、等贵贱”的大同境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先进人物能够抑制自己的基本利益而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实现,但大多数人不可能实现这种超越。否则,我们今天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这种种做法实际上都是把公平原则抽象化、绝对化了,或者不可能持久存在,或者是道德乌托邦,不可能实现。彻底的唯物主义的态度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安排、建构本身是公平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逐步解除各种约束人们能力发展的“后天”的社会限制,逐步消除造成人们能力差异的社会根源,从而逐步缩小收入差别,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切都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在当代中国,重建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主义的公平结构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巨大增长,“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社会主义的实践一再证实了马克思这一观点的深刻的真理性和巨大的超前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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