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2)

王利明: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2)

有效而周全的产权制度是财富自由流动,发挥最大效用的基础保障。洛克认为,产权是个人自由的保障,而亚当·斯密则认为,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条件。他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保护产权的功能,都强调了产权保护在财富创造中的重要作用。索托提出,在非洲、南美等地,人们虽然创造和持有巨大的财富,但这些财富并未被登记和承认,权利人只能实际占有这些财产,而不能通过抵押、出租、转让等方式对这些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利用,这就难以使这些财产变成可以流动的资产,因此导致资本匮乏,财富无法发挥其最大的价值。索托曾经举了两个例子,一是在美国,总值约13万亿美元的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占到4万亿美元。这些资产证券最终都被用来作抵押和抵押的再贴现。还有一些机制使这一整套体系更安全,包括全国性的抵押中介机构,它们帮助创建了二级市场。美国的金融发达,正是建立在完备的产权保护制度基础上的。正是因为对产权的周密保护,才能保障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合理期待和信心,并能够稳定整个金融体系。二是在秘鲁和前苏联等国,恰好与美国的做法相反,70%以上的人都未拥有土地或房产的合法权利,因此其资本市场并不发达。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索托认为,各种担保、资产证券化以及各种资产的流动方式,都是建立在对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的,因为要把不能流动的财产变成可以流动的资产,关键就是对其权利予以正式化,从而创造出建立大规模金融市场所不可或缺的担保物。上述相互对照的例子表明,产权制度一方面明晰了权利的归属,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促进财产的使用和流转。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制度的功能并不仅限于“恒产恒心”这一层面,其还包括了在此基础上设计更有效的财富使用与流转制度,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用。

产权保护也是创新的动力和源泉。创新离不开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创新客观上需要保障个人的行为自由,尤其需要强化产权保护,因为产权保障是个人自由的基础性条件,是个人发挥创造力的基石。只有充分保护了产权,包括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新型财产权,才能为创新提供动力之源。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保护产权,有利于保障人们的财产自由,无财产则无人格、自由,就不会有创新,也不会有恒久的动力去创新。另一方面,保护产权尤其是无形财产权,有利于鼓励人们勇于承担风险,进而促进个人在创新方面的投资。如果忽视对产权的保护,则个人所创造的利益可能被他人无偿利用,从而使其丧失竞争优势,这将极大地消减个人的创新欲望。只有不断强化对产权的保护,保护人们对利益的正当追求,才能激发人们强烈的创新欲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产权制度的完善。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全面地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奠定了产权保护的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反复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治观念的淡薄,侵害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因此,必须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财产,使各类产权主体能够形成一种合理的利益预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诚实守信,不得以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的财产权,征收、征用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司法机关应该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严格禁止非法查封、非法扣押、非法没收等各类侵害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公正、公平地解决各类产权纠纷。只有建立了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水平,才能不断激发个人的创造活力,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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