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王利明: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于11月27日正式对外公布,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秘鲁经济学者索托在其《资本的秘密:为什么资本主义在西方取得了成功,却在其他地方遭遇了滑铁卢?》一书中提出,市场经济模式在西方(比如美国、西欧甚至日本)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就,而它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却停滞不前。发展中国家面对资本市场,就像隔着一层透明玻璃,怎么都进不去,因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起把资产转换成为资本的机制,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对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其实,一些法经济学家,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诺斯等人都已经从法学、经济学等多个维度对保护产权的重要性作出了详细的论证。

从历史上看,罗马的强大虽然在外观上体现为军事成就,但究其根本,仍然在于其法律对私权的保护。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就提到,“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使私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产权保护制度在欧洲落地生根,深入人心。英国普通法很早就逐渐构建了产权保护的制度安排,美国学者诺斯等人认为,英国在17世纪就已经形成的相对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是英国被称为“日不落帝国”、并主导世界将近200年的重要原因。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后,欧洲人开拓全球贸易市场并从贫穷落后走向富强发达道路。这其中尤以荷兰、英国等国为代表。这与当时这些国家通过诸如公司、保险等制度建立风险分担与产权激励机制密切相关。从拿破仑民法典宣布的三大原则来看,其中两项——无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都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也使法国成功实现了从风车水磨为特征的农业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而美国从建国伊始,就在宪法中构建了对财产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也奠定了美国强大的制度基础。

保障产权首先在于定分止争。中国古代就有“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的说法。产权的目的就是明确财富的归属,明晰权利的主体,进而可以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则社会成员将围绕财富的归属与使用而陷入反复的争斗。这就形成霍布斯所说的丛林法则,即在物少人多的情况下,人们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伤害他人,你争我夺,完全凭武力和强权解决争斗,从而使社会财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陷入不确定状态。所以需要法律来维护人们之间的安全。定分止争后,“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争隈。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城郭不关,邑无盗贼,鄙旅之人相让以财,狗彘吐菽粟于路,而无仇争之心”。(《淮南子》)。因此,法律首先就需要解决定分止争的问题。财富归属上的安定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前提,是人类的基本安全。

保障产权就是要形成恒产恒心。孟子的名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就是对此的精准概括。所谓恒产就是受到制度保障的财产。正如《意见》指出的:“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只有有关财产能够受到法律制度的切实保障,人们才能确立以自己的劳动创造财产、获取财产的信心。这样才能有投资的冲动和置产的愿望。但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就是对这种缺乏产权保护机制的真实写照。这导致我国虽然在一些朝代曾经市井繁荣,但都不免昙花一现,始终不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今天我们强调的“恒产恒心”就是讲安全感的问题。只有充分保障产权,才能形成安全感,使人们确立有关财产权的长久预期。没有此种安全感,不仅导致资产的无畏消耗与浪费,也会导致资产外流,抽空社会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建设不仅关乎制度本身,也关乎财富的最终归属与积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