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京津冀税收业务流程和征管制度已经统一

财政部:京津冀税收业务流程和征管制度已经统一

摘要:目前,为提升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质量、加快工作进展,在中央层面,已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在地方层面,京津冀三地财政部门已经理顺了内部工作流程,建立落实《分享办法》的工作联系机制。

一、关于统一规范京津冀三地财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关于京津冀地区统一适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目前,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延期纳税等此前在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推广至全国实施。此外,“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经认定可减按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京津冀地区统一适用天津滨海新区特殊税收减免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问题。2011年,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8号),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相应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待遇,并在“营改增”后对上述政策及时予以调整完善。目前,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该项政策为普遍性政策,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外的航运企业均可以适用。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调整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已于201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基于改革平稳过渡的考虑,目前已调整为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但该项政策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不宜在京津冀地区统一实施。

此外,我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将购买飞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因此,河北省与天津滨海新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大体一致,只是由于发展定位不同存在极个别的政策差异。

(三)关于统一京津冀地区税收征管体制机制问题。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积极推动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优化区域纳税服务,采取了统一互联网办税平台和优化12366热线服务,推动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信息互通等“一统三互”工作措施。如,推动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跨省市迁移流动,引入跨区迁移管理模式;指导京津冀三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签署《京津冀税务稽查协作备忘录》,在全国率先建立跨区域、跨国税地税的“双跨”稽查协作机制。这些跨区域的税收管理与服务措施,对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税务总局还通过稳步推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措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收业务流程和征管制度已经统一,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水平趋于一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目前已不存在营业税各地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关于京津冀三地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部分税种适用税率不同的问题,这主要是税收立法考虑到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方面存在差异,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空间。因此,是否在京津冀三地统一部分税种的税率及征收率,可由三地政府在现行税法框架内自行协商确定。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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