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京津冀税收业务流程和征管制度已经统一(2)

财政部:京津冀税收业务流程和征管制度已经统一(2)

摘要:目前,为提升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质量、加快工作进展,在中央层面,已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在地方层面,京津冀三地财政部门已经理顺了内部工作流程,建立落实《分享办法》的工作联系机制。

二、关于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间产业转移税收分享机制问题

(一)关于制定税收分享政策时应把握几个原则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财预〔2015〕92号,以下简称《分享办法》),对以迁出地政府主导的京津冀地区企业迁移的税收收入分享方式、划转数额确认、资金结算方式等税收分配操作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促进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合理流动,助力三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和共赢发展。建议中提出的确定分享期限、纳税规模、分享税种等事项的建议,《分享办法》已经予以明确。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京津冀三地间企业转移情况,确保《分享办法》有效落实。

(二)关于建立跨地区园区税收分享机制问题。在制定《分享办法》时,京津冀三地均认为共建产业园区问题复杂,诸如收入分享等问题一事一议更为适合。因此,《分享办法》明确提出“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支持京津冀三地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共建产业园区税收分享工作。

(三)关于调整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办法问题。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为法人税制,实施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实践中确实存在由于总部经济导致税源与税收相背离的情形。为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财政利益分配问题,我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文件,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总机构应当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目前,相关政策运行良好。调整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分配的权重或基础因素,影响较大,制度设计十分复杂,需要审慎研究。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调整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关于建立区域间财税监管协调机制问题

目前,为提升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质量、加快工作进展,在中央层面,已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在地方层面,京津冀三地财政部门已经理顺了内部工作流程,建立落实《分享办法》的工作联系机制。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履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职能,会同税务总局加强对京津冀三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京津冀税收分享和财税监管等方面工作。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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