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反腐倡廉十大年度词

2016年反腐倡廉十大年度词

1.党内监督

2016年3月1日,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11月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并正式发布。《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等。同时,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等作出规定。

《监督条例》的发布,确保了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新修订的《监督条例》也是党章有关要求的细化延伸,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

2.廉洁建设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方案中出现了鲜有人见的“一字之差”: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有评论认为,这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

媒体随后注意到,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刊载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其中出现四次,之前经常见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则没有露脸。一字之改,是反腐倡廉在深化中坚持、在坚持中深化、进入新阶段、形成新范式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央纪委在相关解读中使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代替了此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权威媒体在相关表述中也及时跟上。王岐山同志公开使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极大增强了“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新表述的权威性,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3.三地试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决定强调,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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