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绿色税法”成为治污利器(2)

期待“绿色税法”成为治污利器(2)

协作不畅导致制度难以落地的教训并不少。前些年,为解决“多头处罚”问题,不少地方组建了单独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其中也包括噪声污染。实践中,处罚必须以环保部门的监测和认定为基础,而环保部门在交出这一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后,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以至于出现了“无人监管、无人处罚”的情况。

两个部门共同负责一件事,不仅会产生协调问题,有时还会产生责任分担问题。比如,某地环保税征收出现问题,首先应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再比如,相对人对税款征收或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应诉中的责任如何划分?这都需要在法律实施前彻底理清楚。

虽然法律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过,税务部门一直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环境监测执法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也已启动。这意味着,虽然事权总体在基层,但对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征税管理中的矛盾,市、县政府的协调能力可能非常有限,这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关注。

法律中确定的“企业申报,环保协同,税务征收,信息共享”的征管机制无疑是符合实际的,但在法律实施之前,如何完善、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和责任,如何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提前“做好功课”。否则,不仅应征的税收难以足额入库,促使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也可能难以实现。

环境保护税落地,征管环节是关键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步伐加速。此次环境保护税法的最终通过,是对当前环境形势与治理模式的一次直接回应。过去的排污费收取,普遍存在着费率低,征管力度弹性大的弊端。当行政收费模式上升到“法定税收”层面,意味着制度的刚性得到提升。

但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目的,能否真正得到实现,关键还在于征管环境是否能够处理好各种协调关系。根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由于环境保护税是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以排放量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进行专业测定,然后税务部门根据测定的结果进行收税。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由环保与税务两个部门来共同完成。那么,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状态,就显得至关重要。

比如税法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但并没有明确环保部们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若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有疑问,该如何处理?此外,由于测定污染物排放量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测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排污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申诉权,这一点在目前的税法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征收环境保护税后,要避免让企业和环保部门产生以纳税来免除污染责任的幻觉。草案中虽然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但在实际执行中,仍要防止环保执法部门走进注重课税,而忽视环保治理责任追究的误区。因此,税务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与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要协同推进。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税拟全作地方收入后,更要防止地方在征税上的“创收”冲动。

环境保护费改税,实行的是税负平移的原则,即前提是在总体上不能增加企业的负担。对此,税法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这要求在税收的征管环节,要确保公开,包括具体的税率和减免措施。在税收的用途上,税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其实除此之外,环境保护税的最终流向也应确保公开,并最大限度的保证专款专用。

费改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最终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衡量环境保护税是否合理,不仅仅是看其是否增加了企业的排污成本,是否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而是要看其是否真正实现了环境保护效果的提升。立足于这一目标,环境保护税的最终落地,还只是开始,其效果怎样,能否规避过去排污费模式中的一些固有问题,又不至于出现新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赖于征管环节的优化与探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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