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哪些重要遵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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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直面问题,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强化党内监督始终是重要课题。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不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还要实现与国家监察的融合,做到“党内监督无死角、国家监察全覆盖”。2016年11月,中办印发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拉开序幕。

本次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笔者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改革,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央和试点地区目前已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体现了中央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决策部署和党规对改革的引领作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国家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由本级人大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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