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权责范围是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基本保障

划清权责范围是对司法人员履职的基本保障

在2月7日最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新“十一条”职责中,规定了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地方招商、联合执法、提前介入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实施办法》开启了我国对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的具体实施的行动阶段,是司法人员退出具体行政管理事务,做好司法工作人员“份内事”的一项新规。

纵观《实施办法》全文,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对法官非法定职责的列举,还是对法官控告权的重申,甚至还提出了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业外活动的特别人身保护的规定,都是依据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来对现阶段的司法活动与行政事务进行的“定纷止争”。《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在加强执政党对司法权全面领导的同时,在具体的个案与日常司法活动中体现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改革方向。《实施办法》本身也是2015年实施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具体落实和保障延伸。

我们知道,较为明晰的权力界限,是独立审判的制度基础。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预设前提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分工是为了防止权力之间的相互僭越。尤其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划清权责范围,明确各自应做之事,不仅有利于高效清廉的阳光行政,同时也可以增进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官的个体尊严。

《实施办法》保障司法人员履职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院在日常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人民法院不应该是政府行政事务管理的参与者或者“替补队员”;而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应当对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过分干预,应当学会尊重法官惩戒委员会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

二是法庭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法庭在审理职权上相对独立,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追究;非法定理由,非法定程序,不得做出调离、免职、辞退或降级、撤职等处分。为法庭独立公正审理具体个案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同时,划清权责范围也有益于对法官履职的人身进行保护。无论在工作场合的安全区的设立、会见场所的安保,还是法院周边的秩序保护,以及法官包括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与隐私的特别保护,充分体现了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实现独立公正审判功能的制度保障。

权力合而不清则两害、分而有界则两利。权责分明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工合作机制,是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基本保障,也是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对法官基本权利的最好保护。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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