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查程序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立案审查则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执纪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做好立案审查工作?
《规则》从操作层面对立案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更严了,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谢治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规范工作流程以外,《规则》还特别对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细节提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副书记陈定宇说,将通知义务及时限写入制度,体现了对被审查人及其亲属权利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唐劲松认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彰显了纪委严格依规执纪的决心、开门接受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沈海军表示,这看似是审查时限规定,实际上对执纪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审查组自我加压、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习惯走捷径的“中心开花”向注重初核上转变,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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