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柱:我党党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王建柱:我党党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编辑同志:

近日,我在党员教育培训过程中发现,有些党员对党费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缺乏认识。那么,我们党的党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现阶段对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有何规定?什么是特殊党费?能否请有关专家详细梳理和解答一下这些问题?谢谢!

北京海淀区读者 刘勇

本刊约请中共中央组织部王建柱同志作答。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我们党历经9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备的党费制度。

■我党党费制度始于党的“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之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有关规定。从党的五大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

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建立党费报告制度。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交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加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新中国成立后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初步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1952年,为改变过去那种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到地方而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的现象,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由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这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了《代收全国党费合同》。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至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党中央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日常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文革”期间,党费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度处于混乱之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党费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使党费制度走向完善。198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制度。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央组织部又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三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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