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继明:建议扩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范围(2)

蔡继明:建议扩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范围(2)

进一步深化农地承包制改革

首先,政府不能强迫农民流转或放弃农地承包权,如《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进城,首选的是设区(地级)以上的大城市,要求全家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无偿放弃原有承包地,不利于城市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的构建“两横三纵”和“集中均衡”的城市群战略相悖。应该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从而鼓励农村转移人口向大中城市集中。《承包法》中的这一条款,正是需要通过总结农地“三权分置”的经验而加以修改的。

政府也不能限制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而应按照《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所强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落户和迁徙定居,传统的村落有的兴盛,有的衰亡,彼此之间的合并重组已不可避免,这必然要求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跨越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甚至不同村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难免会发生相应的转移和重组。农地制度的安排,应该顺应这一城乡关系变革和农村传统社会变革的历史潮流,而不能成为阻碍这场变革的桎梏。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城乡之间、城市之间、乡村之间的人口流动会愈加频繁,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应该是开放的,既要允许原有的成员进城落户之后通过转让土地承包权而放弃其成员权,也要允许外来的人口通过接入承包权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是在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股份化之后,农民初始获得的集体资产的股份完全可以自由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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