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4)

明清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4)

摘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制假、售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历来为人们所痛斥。古代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日”,但从一些法令条文、史籍及民间笔记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商品须明码标价每月“取勘诸物时估”

卖物以贱为贵“杖八十”

明初已由官方确定物价,实行每隔二三日“时其物价”,并规定“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逐一核实,依期开报,毋致高抬少估,亏官损民”。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的价格,“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于上司”。宣德元年(1426年),朝廷颁令,凡“藏匿货物、高增价值”的商户,“以钞罚之”。《大明律》市廛门“把持行市”条规定:“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合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犯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

据《前门大栅栏史话》记载:清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京城大雪,多日不止,漕运及陆运均受阻,多家米庄、米面行、陆陈行(经营玉米、小米、小豆等杂粮)几近断货,为此一些商户哄抬粮价,“日涨三次”,于是有人到兵马司“投诉”。随即兵马司派人对前门大栅栏粮食夹道(今称粮食店街)等巡查,不到半日就查出二十多家粮店私涨粮价,有的粮价甚至比平日高出近一倍,随即上报。第二天,这些粮店、米庄有的被罚银,有的被封门。其中一家名为“宝成号”的米庄,私下里囤积大米百余石(约一万二千斤),以高价出售,被查出后全部充公,掌柜的被杖八十。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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