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过立法程序,已经正式颁布,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计划。这一部民法单行法作为统领民法典各编的总纲,体现了当代法治精神,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这里以其中的几条新规定为例试作分析。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以往《民法通则》中是有规定的,该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民法总则(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把这个原则规定在第9条,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建议进一步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法律委员会赞成上述意见,将草案第9条移至第2条之后,形成了《民法总则》现在的第3条。
《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中这一规定所处的位置相比较,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应当说,《民法总则》通过这一立法体例的变动,大大地张扬了民事权利的地位,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强调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这一最为重要的原则。
很多学者在解释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性质时,就强调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原则,我也大致赞成这种主张。对这一原则这样理解并不夸张。可以再进一步看《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即:“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责任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其中财产性的责任,支付承担责任的财产都是上交国库,成为国家收入的。而承担民事责任,则是向受害人一方承担,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都成为受害人的财产,用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在这种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民法总则》突出保护私人利益,而不是优先实现国家利益,正是体现了私权神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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