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4)

王利明:《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4)

《民法总则》的颁行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民法总则》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完善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一方面,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行使和保护的规则,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禁止滥用权利,为人们的交往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另一方面,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该法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切实保障了义务的履行,并使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民法总则》贯彻了私法自治理念,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并确定了私法自治的边界,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从而使大量的团体规约、章程等,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并受民法调整。为强化社会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民法总则》确定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制,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同时,确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名称、住所、章程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自治。另外,《民法总则》在法源上保持了开放性,第一次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习惯,这就保持了民法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开放性,同时,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民法总则》的颁行完善了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确认了自愿原则,为社会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和法治秩序。《民法总则》确定了绿色原则,顺应了保护资源、维护环境的现实需要。

《民法总则》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确立了主体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市场经济之间的平等交易;同时,该法明确了法人的分类标准,丰富了法人的类型,确立了营利性法人的一般规则,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责任,从而将有力地释放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市场行为规则方面,确立了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该法详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等具体规则,并对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代理规则。在交易客体层面,确认了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如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地列举以及确认对数据等的保护,适应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强化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注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