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滥施暴力有悖法治文明

对“嫌疑人”滥施暴力有悖法治文明

14日上午,躺在病床上,直言“浑身都疼”的无辜被打者贾玉飞,向记者详细讲述了自己噩梦般的遭遇:13日晚,贾玉飞正在院内和别人聊天,突然出现四名身着便装的男子,二话不说围着他就拳打脚踢。接着,贾玉飞被戴上手铐,强行塞进一辆奥迪车内,“后来核实身份后,才发现抓错人了,整个过程没有向我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记者从伊川警方获悉,4名殴打贾玉飞的男子,系辽宁省沈阳市民警,确实是抓错人了,对方单位已派人赶来处理此事。(4月15日《大河报》)。

我们不清楚沈阳民警这次到河南“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出错,但即使是“认错人”,在“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出现任何“拘捕”和反抗意识的前提下,更应当亮明身份恪守规范。但从受害人叙述和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四位便衣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前提下,甚至没有任何交流和警告,就群起突击围殴,这样的抓捕非但没有任何程序规范可言,反而显得“匪气十足”。特别是据受害人称四位警察还一身酒气,甚至在受害人亲属询问为何殴打时,警察不仅没有给与任何解释,反而对受害人亲属实施暴力。说实话,如果不是最终确认是警察抓捕嫌疑人,仅从监控视频和受害人当时的感受上看,俨然就如同黑社会成员的寻仇报复,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是人民警察的正义行动。

平心而论,人们一点也不反感警察在对穷凶极恶欲拘捕反抗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攻击性的抓捕行动,尤其是对某些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警察的主动出击和神勇表现,更为百姓群众所拍手称快。但如果针对没有任何拘捕反抗意识的嫌疑人,同样也选择伤害性的“制服”对方,非但不能被称之为“神勇”,不符合文明规范和基本人道,反而是在滥施暴力,即使对方是真正罪孽深重的嫌疑人,这样的野蛮抓捕也是法规所不能允许的。而且据受害人叙述,在已经证实抓错人之后,四位沈阳民警既没有对受害人给予任何道歉,更没有送已经被打伤的受害人去医院治疗,而是若无其事的一句“你没事,可以回家了”,就将受害赶下车,如果不是受害人亲属报警之后,当地警方快速赶到甚至是受害人亲属上前阻拦,笔者甚至怀疑这些警察会不会“趁机逃走”。

显然,任何一地公安警察都不可能完全避免闹出“抓错人”的乌龙,人们也完全能够理解这样的“万一”,但抓错了并不可怕,及时纠正和赔礼道歉甚至消除某些影响,也并不影响警方的声誉,问题就在于每次抓错时,不但被抓错对象都不同程度出现身体伤害,没有媒体的报道和社会的关注,警方往往也很少会主动认错和赔礼道歉,这就显得极不正常了,尤其是频频给抓捕对象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更暴露出某些警察在拘捕犯罪嫌疑人时的行为失范,无论是嫌疑人还是经法院判决的罪犯,在没有给他人和公共安全造成“现行”威胁、危害的前提下,警方既不能对其有人格侮辱更不能滥施暴力。

因此,如果说沈阳警察“跨省”抓错人是情有可原,然对毫无拘捕和反抗意识的“嫌疑人”实施暴力,既有失规范更非抓捕“贾玉飞”的必需。显然,在主观上也不是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惩治更不是出于彰显法律正义,完全就是执法特权思维支配下的“习惯性动作”。更有必要指出的是,因为抓捕对象“出错”,四位警察的行为才被曝光,由此被追究处理,似乎也没有任何悬念。但如果没有闹出乌龙,如此在抓捕行动中的滥施暴力,很可能非但不会被追究,反而还可能被扣以“拘捕所致”而为四名警察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而这样的“立功”在以往也不是没有先例。

据报道,辽宁警方在得知情况后将派人到伊川了解处理此事,笔者认为,行为本身既不难调查也不难处理,但潜在的执法理念、规范意识尤其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性执法特权思维,却不是由一起个案的追究处理就可以重塑或消除的。因此,在对四位警察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的前提下,还需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人民警察不只是法律的维护者、执行者,更应是模范遵守法律的坚定者和信仰者,对“嫌疑人”滥施暴力既不符合警察职业规范,更有悖法治文明,千万不能小觑更不能再有“下不为例”。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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