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民法总则》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

专家解析《民法总则》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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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可获补偿,个人信息、隐私权受保护,公序良俗、绿色发展成“硬法”……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成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明写照。相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并日益深入人心,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记者:民法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这么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总则,该有怎样的价值精神?

傅达林:民法包罗万象,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总则部分的制定更是至关重要。它要为整个法典奠定价值基础和主旨精神,才能将不同民事法律制度融会贯通整合起来。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说:“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可见,民法的立法任务要求其必须回应时代的价值诉求。

刘保国:的确如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法律委员会就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后来,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一条,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法治建设和法律实施提供了基本价值准则。

傅达林:可以说,融时代精神、传统价值与未来指向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表达了21世纪中国社会的基本理念,与《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是一脉相通的。立法者正是从把握中国特色、回应社会诉求、因应时代发展的基点出发,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立法宗旨之一,来编纂这部“权利百科全书”的。

记者:《民法总则》是如何体现这种价值精神的?

傅达林: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法律,伟大的法律体现时代精神。《民法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原则确立上,把平等、公正、诚信、和谐等植入立法,在第三条至第九条的原则规定中,不仅规定平等、自愿等传统价值原则,还突出强调合乎社会正义价值的公平原则和社会信赖价值的诚信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刘保国:其实,在《民法总则》中不仅有原则性的条文,而且有一些具体的细则,也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比如,专门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再如,之前的《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容易给不讲诚信的行为留下空间,而《民法总则》则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傅达林: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诸如老人跌倒后“扶不扶”“救不救”等道德困境,《民法总则》新增“紧急救助条款”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好人免责,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目的就是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记者:有人说,《民法总则》闪耀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光辉,如何理解?

刘保国: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闪耀在《民法总则》的字里行间。比如,中华文明自古崇尚天人合一,而《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提供指引。

傅达林:传统的中华法律文化,具有援礼入法、德法并举的鲜明特征,强调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习俗的一致性。《民法总则》批判继承了中华法律文化。比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的合同法都规定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则进一步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还吸纳了时代沉淀下来的民风习俗、优良传统、伦理规范等,这是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概念,体现了“法”与“德”的统一,更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刘保国:除此之外,《民法总则》还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关系、未成年人的监护等做了明确,在法律上把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落到了实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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