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顺:《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2)

张荣顺:《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2)

二、《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民法总则》的时代性,最根本的在于它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作出许多需要民事立法加以贯彻落实的重大决策。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到民事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从体例结构和法理逻辑,到具体法律规范的权衡把握,《民法总则》紧紧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了中央的决策精神。《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深入总结我国民事法律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在继承现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作出许多创新性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内容的新发展理念。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回应人民的期盼、解决人民在民事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全面保护民事权利,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了新发展理念。如《民法总则》把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鼓励和保护创新。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在鼓励私人或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投入更多资源支持公益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实现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

强调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保护、平等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十分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重点是全面保护和平等保护,目的是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按照这一精神,《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同时,在民事权利一章全面规定保护各种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在其他章节以公平为核心对保护产权作出规定。

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民事法律领域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自主性,保护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民事法律是“法”,民事主体之间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行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合同,也是“法”,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种“法”原则上只能约束他们之间的关系,而不具有对抗其他善意民事主体的效力。因此,《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中,《民法总则》全面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

维护公平正义,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公平的规则。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民法总则》全面贯彻了这一要求,在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同时,按照规则公平的要求,为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规定了公平的行为规则。特别是为民事主体提供各种选择,比如,个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既可以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个人作出自己的选择,就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则。把选择权交给民事主体,既为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广阔空间,也确保了规则的公平。

巩固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制度,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党中央历来强调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民法总则》全面贯彻这一精神,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又如在监护制度方面,家庭在我国人民的民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法总则》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有利于发展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支持拥护。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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