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顺:《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张荣顺:《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核心要点:

■ 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总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二是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三是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完成了党中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的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一、《民法总则》集中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执政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民事法律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一条抓总的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围绕着保护民事权利这一核心,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一是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和绿色原则等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昭示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原则,也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还为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准则。

二是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如果把民事生活领域比喻为一个大舞台,民事主体制度回答的是谁可以在这个舞台唱戏,即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而民事权利的行使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个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一种是以某种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利。《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赋予每个人民事主体地位;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分别赋予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赋予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这样规定,最大程度扩展了民事主体的范围,确保人们能够以个人名义或通过某种组织行使民事权利。

三是突出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具体规定民事权利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在这一章列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不仅涵盖了现存的所有民事权利,而且在知识产权客体、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作出前瞻性规定。基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要求,《民法总则》还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对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作出规定。

四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都表现为一定的行为,既可以自己实施这些行为,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法总则》第六章规定了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可以撤销、哪些效力待定等;第七章规定了共同代理、转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等,全面确立了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规则,以维护民事生活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将不受保护的制度。《民法总则》第八章和第九章对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回答了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救济,以及多长时间内应当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与前面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一起构建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通过以上主要规定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立场这一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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