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顺:《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3)

张荣顺:《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3)

三、《民法总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立法宗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部法律条文。

首先,《民法总则》不仅体现了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核心价值观,还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体现了在民事生活领域弘扬文明、和谐、敬业、友善等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自由价值观念的民法表达。

其次,《民法总则》适应民事活动的特点,深化和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受侵犯;保护民事活动的善意一方,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总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全部规定之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力,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必将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民族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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