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祭法”并非是推动法治的最优选项

“以案祭法”并非是推动法治的最优选项

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妻子任盼盼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瘫坐在椅子上,丈夫只是卖了两只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怎么会判得这么重?她说,他们后来才知道,出售的这两只小太阳鹦鹉不普通,属濒危野生动物,否则她丈夫绝对不会铤而走险。而且她一直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5月6日《人民日报》)

自然界动物种类众多,尤其是“天上飞”的鸟类,对于一般百姓群众而言,除非看到特别罕见的“怪鸟”,会联想起国家动物保护法或频临灭绝之外,很多情况下,看到不常见的鸟,要么饲养观赏,要么打电话报警。平心而论,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已经越来越高,恶意杀害珍惜野生动物“一饱口福”的现象,普通老百姓极少能够干出,但也不排除确有饲养繁育出售给爱鸟人把玩的行为,尽管这一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与恶意捕杀贩卖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很显然,法院对于王鹏的判决,单纯从法律条款角度看,基本没有任何瑕疵,王鹏以每只500元价格出售两只受到法律保护的小太阳鹦鹉是事实俱在,尽管没有证据显示王鹏人工繁育的45只鹦鹉存在“待售”,然从已经出售两只鹦鹉的实际行为来看,如果不是此次犯罪被判刑,这些小鹦鹉注定还会出售给他人,因为任何一个家庭,都不可能为饲养观赏而保留这么多同品种鹦鹉,更何况王鹏家庭还仅仅是收入并不宽裕的工薪一族。

说实话,虽然包括小太阳鹦鹉在内以及和尚鹦鹉、非洲鹦鹉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之内,但笔者也和王鹏等很多人一样,并不知道饲养和出售鹦鹉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在现实社会和人们的传统认知中,不但饲养鹦鹉和各种观赏性鸟类的人和家庭众多,非但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反而会当成是保护,往往认为只有捕杀、虐待甚至出售给人食用才属违法犯罪,尽管这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种误解,但事实上对频临野生动物进行人工饲养繁育确也是一项有效保护途径,而从这一角度来看王鹏的行为,虽然其饲养繁育鹦鹉甚至向外出售,既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更不符合法治规范,但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要达到的目的,无疑也是“相向而行”。

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一项制度规章,法律在强调违法必惩的同时,也应当引导和切合社会实际,针对生态日益恶劣,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等涉及生态保护的所有法律法规确实都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也确实需要用某些典型案例来以案释法对社会进行普及教育,深圳法院对王鹏个案的判决,更明显具有“以儆效尤”的意味。然恰恰相反,判决非但对社会没有产生所欲想的积极效果,反而迎来了更大的争议,而包括法律界人士和众多网友对其热议的焦点,也同此前几起同类判决一样,都是关于法律与人性常识的距离问题。在普法教育相对“滞后”的前提下,单纯的“以案祭法”绝不是推动法治的优等选项。

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尤其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的违法犯罪难以遏制,司法部门确实需要用某些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来普及提高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消除某些误解,自觉恪守法治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通过重判来“以案祭法”甚至是“杀一儆百”。尤其是当社会普遍认知与某项法律或条款还存在较大距离甚至相冲突的情况下,单纯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硬着陆”判决,不但对行为人有失公平,给社会传递出一种“选择性司法”的误导,更会让人有种“无所适从”的心理恐慌,这对于推动和构建文明法治社会显然是弊多利少。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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