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督促地方履行棚户区改造责任

用制度督促地方履行棚户区改造责任

5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后三年棚改工作目标。会议提出,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加大中央财政补助和金融、用地等支持,以改革创新的举措、坚持不懈的韧劲啃下“硬骨头”,兑现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承诺。(5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今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地方考察时表示,棚户区改造既是弥补历史欠账的民生工程,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途径,还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身负三重历史意义。如今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三年棚改工作目标,三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500万套,体现了政府的民生情怀与责任担当。对于求房若渴的困难群众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虽说住房消费早已进入了市场化时代。但是让民众“居者有其屋”,政府责无旁贷。给困难群众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对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出硬要求是政府责任的体现。正如上海社科院专家卢汉龙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职责的承担。同样,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房供给不是恩赐,而是责任。完善住房保障服务,下决心偿还棚户区改造历史欠账,决心比财力更重要。政府从土地财政中切出一块蛋糕,下决心压缩“三公”消费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再向群众适当收取费用,保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房建设项目按时开工、竣工,并非不能完成的任务。虽说政府大力改造棚户区,建设保障房,减少了土地出让收入,增加了财政负担,但是给困难群众提供优良住房保障服务,让群众享有基本的居住尊严,是政府的本分。

其实,政府改造棚户区,建设保障房算的是民生账,而不是单纯的经济账,以简单的市场眼光审视其中的得与失。政府如果做好了住房保障文章,有利于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平抑商品房价,减轻更多购房人的经济负担,这实际上是树立政府公信形象,实现政府与群众双赢的一个良好契机。而且政府以实际行动回馈困难群众是公共财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从长远来看,政府为困难群众居住尊严托底的价值不可低估。

但是,有的地方宁愿把钱花在形象工程、“三公消费”上面,也不愿拿出更多的钱投入公共事业,只愿土地高价出让盖商品房也不愿意给保障房划拨土地,有的地方“保障房只见供地不见供房”、开工延迟;有的地方以旧厂房充保障房应付检查;有的地方把单位内部集资房、福利房也算到保障房的头上;有的地方保障房分配严重失衡,保障房被公务员“包场”;有的地方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向上要补贴,却只开发商品房,保障房“成色”严重不足。困难群众仍然口惠实不至。还有的地方廉租房租金一收就是30年,困难群众苦不堪言。

当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政关键在落实。在落实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目标的过程中,中央要约法三章、立好军令状,并明确处罚细则,防止有的地方“挂羊头卖狗肉”,出现“保障房只见供地不见供房”,以棚户区改造之名开发商品房、兴建政府办公楼的情况。

在保障房供给的问题上,地方要按照中央顶层设计要求与民生需要,打破土地财政思维惯性,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并持续给力。像最低生活保障一样,做到应保尽保。不能为堆积保障房数字,而忽视保障房的保障“成色”。在我看来,这个“成色”既包括保障房要保证质量与数量,也包括保障房科学选址,完善配套设施,“精确”分配给低收入群众等内容,而不能任由福利房滥竽充数,不能听任权力染指保障房。

当然,要让地方政府认真履行住房保障责任,除了地方权力自省、体现责任担当以外,住建部、国土部等部委要督促地方政按时足额完成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房建设任务,对于保障房建设迟迟不开工,建设、供给缩水的地方,不仅要曝光、约谈,而且要纳入政绩评价体系,提高违规成本,启动问责程序。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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