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必恒: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2)

林必恒: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2)

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坚实保障,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发挥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依法严格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三农”等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健全社会治理领域职务犯罪侦办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重点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暴涉恐、走私贩卖毒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做好检察与调解的对接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最大限度化解社会对抗等消极因素。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理领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提升监督实效。

发挥审判职能。法院系统应充分发挥审判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妥善地审理和执行社会治理领域的各类案件,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通力协作,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综合处置机构,实行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等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打击和惩戒失信行为,为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通过案件审理活动,发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执法漏洞和瑕疵,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发布司法建议及指导案例,帮助有关部门查漏补缺,引导其改进完善,形成多方联动、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推进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治理与依法自治

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治理与依法自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题中之义。

深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和依法自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基本性质、准入条件、设立程序、管理体制、运行原则、职责权限、治理结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对其内部成员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构建社会组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的法治化渠道。打造社会治理志愿者团队,实现社会治理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社会治理成果由群众共享的目标。

引导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和依法自治。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社会治理法治创建活动,打造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制作普法宣传资料,推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进村进社区活动,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律规则融入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让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意识。完善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决策体制和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社区互助渠道,保障公民对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激发公民依法参与治理与依法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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