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建设的显著成就(2)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建设的显著成就(2)

摘要:健全完善候选人审核机制,依法依规明确资格条件,保障好流动人口民主权利,坚决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等排除在外。进一步明确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程序,坚决依法查处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选举监督体系,确保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基层民主建设取得重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推动基层民主深入发展。

党的领导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制度建设,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基层民主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各级党委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以党内民主引领促进基层民主。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效保证了基层民主发展与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一致。截至2016年底,全国村民委员会中党员人数约占成员人数的57.78%;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约占村民委员会主任人数的34.23%。居民委员会中党员人数约占成员人数的53.92%;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约占居民委员会主任人数的41.05%。形成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一大批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为村、社区带头人,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地见效提供了有力保证。

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截至2016年底,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者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者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就城乡社区协商、城乡社区治理、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下发文件,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就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减负增效等出台政策措施。民主选举有序推进,截至2016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参选率达到90%以上,优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班子结构。民主管理机制得到完善,全国98%的村制订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区普遍制订了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充分体现。民主监督稳步推进,农村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城市社区居务监督形式日渐丰富,普遍实行村(居)务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逐步健全,全国每年约有170万名村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对23万余名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近210万人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力度,严惩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序推进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推动实现村民自治地域范围与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相一致。

基层协商民主渠道不断拓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城乡社区协商作出重要指示。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实践不断深化。截至2016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政府把城乡社区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办法。有些地方还围绕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项制定协商目录,明确协商内容,为开展社区协商提供制度保障。全国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57%的村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已经在城乡社区蔚然成风。“村(居)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群众有序参与的形式不断丰富、渠道不断拓展。

基层民主作用充分呈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各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创新,普遍建立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协调等机制,依法厘清权责边界,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依规对驻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监督,充分发挥社区多元主体作用,推进驻区单位共建共享,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格局,健全覆盖城乡、体系健全的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知识普及,促进男女平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满足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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