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2)

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2)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就此,在尊重社会组织自身运行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的总体要求。

新政绩观: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公共服务的关系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更是明确指出,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地方发展成效。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保、安全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教育、就业、社保、卫生的考核。

首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树立并践行新政绩观,实质是强调发展经济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结合。这是有效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深层次矛盾,调整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现阶段,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与升级,要求提升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重,同时做精核心公共服务、做强基本公共服务,是做大社会服务产业的基石。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公共服务体制机制的有效整合,可有效地使公共服务体系与服务产业形成互补,减少经济增长对外部需求的过多依赖。因此,建设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比较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二者互为要求,互为前提。

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在“历史压力之下的历史性选择”,也是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正面临着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双重压力。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看,目前的中国正处在“最好的机遇期”,也是“压力最大的挑战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要求政府做出切实的成绩,面对涉及民生领域中的种种失衡现象,需要公共政策向强化公共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需要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核心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而不是指一系列具体工作的组合。

再次,构建公共服务体系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要以“核心—基本—全面”三个层次为基本的空间架构和次序设计,即: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和基本医疗卫生三大核心公共服务是“基点”;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是“支撑轴”;“全面”是一个目标式概念,即有针对性地发展各项支持性公共服务,逐步建立起一个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制度化、信息化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在次序设计上,也同样按照巩固“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层”、搭建“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面”、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面”的顺序依次进行。此外,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还应在加大对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改善政府过程与服务态度等五个方面有效推进。

新审管观:以政府微观“确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长期以来,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过多、管得过死,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不仅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发展活力,而且行政成本高,也容易滋生腐败。为解决这一问题,党中央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党中央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顶层设计,是围绕“权力与边界”展开的,抓住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党中央深刻认识到:简政放权是手段,“精准确权”是目的,只有将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才能将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成果长期巩固,才能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责新体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以点带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信用体系建设、监管方式方法、统一综合执法等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9批审议通过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618项,其中取消491项、下放127项。中央政府率先垂范,引领地方政府大规模削减审批事项,实质上是进行行政权力的结构性调整。

更为重要的是,将法治精神渗透于行政文化,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坚决取消影响法律适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对于市场能够自我调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取消一切不合理的行政收费,规范许可流程,培养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速政府施政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以建立审批事项清单为契机,制定政府权力清单,规范乱作为。另一方面,以政府责任清单为基础,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纠正不作为。

新城乡观:以共享发展理念谋划城乡一体化建设

“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可以概括为城乡之间的对立运动”,这是马克思对于城乡关系重要性的经典论述。回顾城乡关系的发展史,在农业文明时代,城市的发展是依附于农业发展的“自然过程”;在工业文明时代,传统农业部门的劳动力等要素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转移以及“圈地运动”等,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二者呈现割裂式发展的特征;在后工业文明时代,逆城市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恩格斯所设想的“城乡融合”发展图景。与以上城乡关系发展情况不同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城乡关系发展,既有“工业优先”战略主导的城乡发展的制度隔离,也有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城乡差距的“自然扩张”,城乡二元结构成为制约社会进步的结构性因素。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标志着我国开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探索过程;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城乡一体化进入战略规划议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战略目标,城乡一体化发展进入新的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以共享的发展理念谋划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特色。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共享的发展理念”,即以“全面共享、全民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为目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前进”。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共享的发展理念首先表现在农业转移人口的有序市民化。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是社会结构变化的恒久主题,也是推动社会成员结构有机构成合理化的主要路径。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前30年,“准身份”体制使得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面临制度性的“身份”阻碍;改革开放后,农业转移人口则面临着“权利”缺失的困境。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要求。“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加快落实中央确定的使1亿左右农民工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目标”。这样,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迈向了新阶段。另外,以共享的发展理念谋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还表现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发展规划布局等方面。

(作者为南开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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