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与国法不能模糊混淆(2)

党规与国法不能模糊混淆(2)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扎紧全面治党的制度笼子,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驶入快车道,制订或修订了70多部党内法规。新形势下,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新形势,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应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纪法分开 纪在法前

从宏观层面看,党内法规体系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对宪法、法律确立的党的领导,从领导体制、机制、方式等方面加以具体化,以落实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建立各种党内的制度机制来促进和约束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进而有力地保障国家法律实施。

法律规范体系对党内法规体系的促进、保障作用体现在: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合法性标准,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以保障性、配套性、转化性的规定来支持、配合和保障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后盾,党内法规才有足够的刚性和强制力。

从微观层面看,随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及高压反腐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持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的边界、效力关系越来越清晰,充分体现了“纪法分开”和“纪在法前,党纪严于国法”的立规立法本意,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自省、自觉、自律。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坚持党内法规体系严于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加全面、严格、精准的行为规范。这对于其他公民的遵法向善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紧抓党员这一关键社会群体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促进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扎紧全面治党的制度笼子,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驶入快车道,制订或修订了70多部党内法规。新形势下,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新形势,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应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要按照“法律优先”等基本法治原则,正确认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和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凡是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应不作规定。凡是国家法律已作规定,党内法规应确保与法律规范规定保持一致。对于一些涉及道德层面的行为禁止,而法律规范确实没有规定的,应由党内法规逐步予以全覆盖。对于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同时又具备转化为法律规范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要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外执政党治党理政比较研究”首席专家,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理事、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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