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抓好司法改革的“牛鼻子”(2)

司法责任制:抓好司法改革的“牛鼻子”(2)

司法责任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这个关键,及时出台了《意见》,让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更加紧密牢靠,也让改革步伐且快且稳。

放权并非放任,用权应受监督。在突出法官行使审判权主体地位、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的同时,应当强化权责的一致性。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一方面让法官不受层级汇报审批、领导过问之影响,另一方面也通过案件评查、责任追究等手段,对法官履职进行动态的监督,确保法官按照规则制度行使权力,习惯在监督之下开展审判工作。法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而应将监督权至于阳光之下。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目前,实体诉讼已经逐步向互联网、移动终端拓展,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阅卷、网上执行已经给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司法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更是搭乘了信息技术的便车。譬如随机分案制度,便是借助信息技术自动分案,普通案件当事人无法选择法官,法官也无法选择当事人。自动分案的实施,有效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的滋生。而在法官之间,通过信息技术分案,可以帮助法官如期完成办理案件数量,也避免有些法官刻意选择案情简单、易于审理的案件等情况发生。

责任是枷锁,也是马达。司法责任制实实在在地限制了法官用权,而与此同时,权责一致亦能引导法官明使命、知责任,通过不断钻研学习,提高审判案件质量。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严格把握审判程序和案件实体,让每个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做到有规范、有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不枉不纵。谢安曾评陶侃“用法衡得法外意”,这一点“法外意”在今日看来,是法官对公平公正的理解,对司法权力本身的敬畏,亦是服务群众的初心。法官不能仅仅是罗列条文的工匠,也应是在当事人之间充当依法依理、定分止争的桥梁。司法责任制隐含的种种对法官的要求,都在无形中督促法官不断学习和进取,亦不可怠于与当事人沟通。

可以说,《意见》的及时出台,不仅细化了司法责任制的内容,也给群众服下了一颗“定心丸”。司法责任制要求案件的审判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存在多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将成为历史。无论过去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错案是客观存在的。而错案出现之后,到底是追究案件审理者的责任,还是依据文书的签发者来追责?在《意见》实施之后,我们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若说随机分案是司法责任制的第一重门,问责制度便是承重墙。司法审判的不断公开化、透明化,问责制度的越来越明晰化,已然为人民群众开启了通往公平正义的大门。(宋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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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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